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龚**诉被告王*、中国人**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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