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董*、中国人**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孙**与毕**、易汇**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安**食局、史带财**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徐**、中国平**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骆**与邢**、安徽**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邢**、安徽**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文艺与豆朝军、肥东县**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王*、合肥全**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合肥市**有限公司、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李*、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靳*、合肥国林**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