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冰诉被告罗**、六安市裕安区广大汽车运输服务车队、中国人**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皖西西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徐*冰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对被告罗**、六安市裕安区广大汽车运输服务车队、中国人**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皖西西路营销服务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