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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与平杨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廖**与被告平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属于被告平杨的皖AP198Y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杨**所有的位于长丰县水湖镇丰湖商城内的房屋(长丰**房字第20022538号)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平杨所有的皖AP198Y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对杨**提供担保的位于长丰县水湖镇丰湖商城内的房屋(长丰县房权证房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期间,上述车辆、房屋不能买卖,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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