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代后照、合肥长**运有限公司、史带财**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按50元收取,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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