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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孙**、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波诉被告孙**、李**、中国人民**司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波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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