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波诉被告孙**、李**、中国人民**司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波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张**、张**等与贾**、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戴**、樊*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定远县**限公司与李**、霍邱县**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范**与郑庆祝、长丰**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李**、中国人民**司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陆*与赵**、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葛**与赵**、河北万**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孙**、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绥中县吉辰运输车队、永安财产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李**、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