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江西省**专业学校诉被告宋**、六安市**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江西省**专业学校于2015年8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六安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江西省**专业学校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江西省**专业学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0元,由原告刘**、江西省**专业学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