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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吕**、六安市**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诉被告吕**、六安市**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司瓦房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原告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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