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范**诉被告吕**、六安市**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司瓦房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原告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韩**与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谷长来、安徽国**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刘**、安徽天**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肖**等与孔**、合肥**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孔**、合肥**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季汝菊、合肥市**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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