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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孔**、合肥**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被告孔**、合肥**限公司、中国平**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于2015年1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孔**、合肥**限公司、中国平**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为4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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