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长民一初字第00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在银行有开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在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13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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