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闫**与孙**、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闫**诉被告孙**、郑**、中国平**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闫**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撤回对被告孙**、郑**、中国平安**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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