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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