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运与被告朱**、中国人**有限公司全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林*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按1425元收取,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孙明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秦*、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传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李*与董**、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林*、中国人**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梁**、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胡**、六安市**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邵**与邱**、轩家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石*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