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陈**、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2013年12月2日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和蒋**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陈**和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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