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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与郑**、六安市广**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兵诉被告郑**、六安市广**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兵于2014年7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六安市广**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付善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善兵撤回对被告六安市广**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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