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寸诉被告智**、山东省**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山东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山东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梁**与郑**、合肥**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与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宋**、合肥创**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戴**与夏*等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张**、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智庆顺、山东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陈**、安徽天**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罗*、河南百**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