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王**、王**、王**、与被执行人沈*、李*、蚌埠**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沈*、李*、蚌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沈*、李*、蚌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沈*、李*、蚌埠**有限公司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