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增年与被告王**、彭**、中国人民财**肥市分公司、汤*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喻增年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喻增年申请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喻增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喻增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吴*与刘**、巢湖**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魏依妹与张**、中国人**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施**、张**等与许**、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顾**与吴**、中国太平洋**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卜**、武**等与石**、淮南**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刘**与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孙*、连明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苗**、砀山**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喻增年与王**、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余家兵、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