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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增年与王**、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增年与被告王**、彭**、中国人民财**肥市分公司、汤*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喻增年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喻增年申请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喻增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喻增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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