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苗**、砀山**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砀山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申请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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