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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孙*、连明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孙*、连明文、大众**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为11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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