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9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在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账户上缴纳的事故押金有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张**在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账户上缴纳的事故押金8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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