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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增年与王**、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增年与被告王**、彭**、中国人民财**肥市分公司、汤*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喻增年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先于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先行支付其部分款项用于治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喻增年因本起事故受伤后即住院接受治疗,目前已产生医疗费71162.60元,尚需进行二次手术,仍会产生一定的治疗费用。由于摩托车驾驶人王**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人汤宗新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车辆在中国人民财**肥市分公司仅投保了交强险。因此,原告喻增年的部分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肥市分公司在其承保的皖A×××××号两轮摩托车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支付原告喻增年医疗费1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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