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仇方要、吴**、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济宁**限公司、中国太平洋**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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