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王*、天安财**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李**与徐*、宿迁银**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杨*、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夏**、管**等与薛*、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与崔**、沧县**运输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许**、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与赵**、合肥**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孟**、李**等与王**、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仇**与孟**、何仁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季**与李**、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