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王*、天安财**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王*、天安财**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