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仇*珍诉被告孟**、何**、长丰县**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仇*珍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何**、长丰县**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安徽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仇**撤回对被告孟**、何**、长丰县**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安徽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仇**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