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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芜湖运泰汽车**县客运分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被告芜湖运泰**责任公司芜湖县客运分公司(以下简称运**司)、中国人民财**湖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代理人乐传民,被告运**司的委托代理人胡传水,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11月24日9时50分许,王**驾驶第一被告所有皖B×××××大型普通客车在世纪大道老汽车站行驶时,因疏于观察遇到情况突然刹车,致使车上乘员胡**摔到,造成胡**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原告要求第一被告赔偿各项损失78532.60元(医药费15548.41元、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600元、误工费7936元、护理费2100元、残疾赔偿金42048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1000元);第二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

2、被告行驶证、保险单,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及投保情况;

3、交通事故责任书,证明本案侵权事实及事故责任;

4、出院记录,证明原告住院治疗及需要休养的事实;

5、鉴定书,证明原告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6、医药费、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支付的医药费及鉴定费。

7、原告户口簿,证明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

8工资历存折,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的误工损失。

被告辩称

被告运**司辩称:对本案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我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50万元的保险,该保险包括精神抚慰金等项,原告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道路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车辆清单及保险单抄件,证明肇事车辆的保险情况。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本案事故是否发生请不法庭核实,因为没有到我司报案,我公司对本案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运**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我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

被告保险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4日9时50分许,王**驾驶第一被告所有皖B×××××大型普通客车在世纪大道老汽车站行驶时,因疏于观察遇到情况突然刹车,致使车上乘员胡**摔到,造成胡**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经芜**医院住院治疗30天,用去医药费15548.41元,经诊断为:胸部外伤,左第456789多发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液。医嘱:建休3个月。原告的伤情经安徽**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另查明:皖B×××××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50万元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该保险项下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款200元,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再查明:被告运**司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为原告垫付了医药费15036.8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应获得相应的赔偿。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医药费15548.41元、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2100元、残疾赔偿金42048元、误工费7936元、鉴定费700元予以支持;酌定原告精神抚慰金为6000元、交通费为500元。原方以上损失合计人民币76032元。皖B×××××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50万元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该保险项下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款200元,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该款扣除200元绝对免赔款为75832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鉴于被告运**司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为原告垫付了人民币15036.81元,故原告在领取赔偿款后返还被告运**司垫付款15036.81元。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胡**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5832元(原告胡**领取赔偿款后返还被告运**司垫付款人民15036.81元),该款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胡**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75元,由被告芜湖运泰**责任公司芜湖县客运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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