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鞠**与汪**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鞠**与被申请人汪**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产生争议,申请人鞠**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汪**所有的牌号为皖B×××××号小型轿车采取扣押保全措施(财产保全价值60000元)。申请人鞠**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鞠**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汪**名下所有的牌号为皖B×××××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财产保全价值6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