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陈**、万**、周*与陈某某、滁州市**有限公司、洪武集**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陈**、万**、周*诉被告陈某某、滁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公司)、洪武集**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运输公司)、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万**及原告周**、陈**、万**、周*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许**,被告陈某某及被告陈某某、城**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太平**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耿**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因陈某某交通肇事案件正在审理中,本院于2015年7月2日裁定中止本案的审理,2015年11月2日,本院作出(2015)繁刑初字第00148号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本案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周**、陈**、万**、周*共同诉称:周**、陈**、万**、周*的亲属周*某于2015年4月1日驾驶赣C3XXXX/CXXXX挂车辆在沪渝高速公路上行线三山路段,与陈某某驾驶的皖M1XXXX/MFXXX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周*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次要责任,陈某某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周**、陈**、万**、周*千里迢迢从江西赶来处理后事,并就赔偿事宜与陈某某协商。经了解,皖M1XXXX车辆登记车主为城**公司,皖MFXXX挂车登记车主为万**公司,主、挂车均在太平洋**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主车商业险50万元,挂车5万元,并购有不计免赔。周*某原本是城镇户籍,后因故变更为农村户籍,但周*某仍在县城租房居住,以开车跑运输为业,故其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综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陈**、万**、周*特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陈某某、城**公司、万**公司、太平洋**支公司共同赔偿周**、陈**、万**、周*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的损失共计587010.5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周**、陈**、万**、周*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周**、陈**、万**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周*户口簿复印件一份、靖安县**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证明周**、陈**、万**、周*的主体身份情况;

2、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一份,证明本次事故的责任划分情况;

3、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死亡通知单原件一份,证明周**、陈**、万**、周*亲属周*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死亡;

4、靖安县**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靖安县**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靖安县公安局双溪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靖**二小学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证明周某某的经常居住地为城镇,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

5、周某某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赣C3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赣CXX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赣C3XXXX/CXXXX挂车辆已经通过年审,驾驶员系合法驾驶;

6、陈某某驾驶证复印件一份、皖M1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皖MFXXX挂重型平板半挂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保单,证明皖M1XXXX/皖MFXXX挂车辆登记车主情况及投保情况;

7、疾病诊断书、CT影像报告单,证明周某某的母亲患病不能从事劳动,需周某某赡养;

8、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万**与周某某系合法夫妻;

9、收据、发票,证明周**、陈**、万**、周*的部分交通、食宿费用;

10、修理费发票、修理清单,证明周某某驾驶的车辆修理费用;

11、企业信息查询单、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城南汽**司、万**公司、太平洋**支公司的基本信息情况;

12、靖安县**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

13、施救费发票,证明施救费用情况。

被告辩称

陈某某、城**公司辩称:1、本案的客观事实是2015年4月1日凌晨2时15分,周某某驾驶赣C3XXXX/CXXXX挂车辆在沪渝高速366km+400m路段上停车换轮胎,陈某某驾驶皖M1XXXX/MFXXX挂车途径此处时,因不知道周某某在行驶的路线上,也不知道周某某将货车停在高速公路上,因此虽然陈某某在途径此处时采取了紧急措施,但还是造成了周某某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芜湖**二大队认定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认定书下达后,陈某某提出复核申请,芜**警支队责令芜湖**三大队重新作出事故认定,高速公路三大队依然作出了同样的责任认定,因为法律规定,复核只能申请一次,因此陈某某无法再次申请复核。但本次事故系周某某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才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周某某应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陈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尚在审理中,陈某某是否负主要责任,是否需要被追究交通肇事责任,繁**民法院还没有做出生效判决,鉴于此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才可以恢复审理。3、周某某身份证显示是农村户口,不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综上,请求法院在本案恢复审理后,依法判决。

陈某某为证明自己的辩称意见,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现场图一张,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情况;

2、2015年5月25日,高速交警二大队三中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在事故认定书中的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中没有明确说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和经过;

3、陈某某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证明陈某某是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需待刑事案件审理后才可以知晓。

城**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万**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太平洋**支公司辩称:1、因本起事故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因此在刑事责任未完成时,周**、陈**、万**、周*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2、我司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及责任划分不予认可,周*某停车处有明显的禁止停车标志,其修理车辆所在位置已占用车辆行驶道,且未在来车方向设置标志,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此周*某在本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明显不符。3、肇事车辆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关于安全装载的规定,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应该增加10%的免赔率。4、周**、陈**、万**、周*的各项诉请过高。5、诉讼费用属于间接费用,我司不承担。

太平洋**支公司为证明自己的辩称意见,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保单两份、保险人告知书两份、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一份,证明陈某某违反安全装载的有关规定,应该增加10%的免赔率,且我公司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

陈某某对周**、陈**、万**、周*提交的证据材料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从该组证据可以看出,周*某及周**、陈**、万**、周*均为农村户籍,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赔偿。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该事故认定书已经被芜**警支队撤销,周**、陈**、万**、周*应该提供复核后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尸检报告违反了有关规定,不予认可。证据4,靖安县**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真实性无异议,但要证明该车系挂靠车辆,还应该提供挂靠协议佐证。靖安县**居民委员会和靖安县公安局双溪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真实性无异议,但内容自相矛盾,不能证明死者周*某居住在城镇。靖**二小学出具的证明无异议证据5、6,无异议。证据7,疾病证明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合法性有异议,我方不予认可;CT影像报告单没有盖章,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8,无异议。证据9,2015年4月21日的住宿费发票不属于丧葬费用,不予认可。其他票据真实性无异议,合理数额请法院酌定。证据10,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周*某的车辆只是刮擦,维修费用达不到5560元。证据11,无异议。证据12,有异议,身份证明应该由当地派出所加盖公章予以确认。证据13无异议。

城**公司对周**、陈**、万**、周*提交的证据材料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同意陈某某的质证意见。

太平洋**支公司对周**、陈**、万**、周*提交的证据材料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从该组证据可以看出,死者周*某及周**、陈**、万**、周*均为农村户籍,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赔偿。证据2,有异议。证据3、4,同意陈某某的质证意见。证据5、6,请法庭核实原件。证据7,疾病证明书有异议,医院没有认定劳动能力的资质;CT影像报告单没有加盖公章,不予认可。证据8,无异议。证据9,请法院酌定。证据10,车辆修理费用过高,请法院核实。证据11,无异议。证据12,周*某母亲陈**未到60周岁,不应支持其被抚养人生活费;周*某儿子周*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该计算10年。证据13,无异议。

周**、陈**、万**、周*对陈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达到陈某某的证明目的,周*某没有占用行车道,陈某某占用了应急车道。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陈某某的证明目的,交通事故现场图及询问笔录都可以证明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陈某某的证明目的。

城**公司、太平洋**支公司对陈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

周**、陈**、万**、周*对太平洋**支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提出如下质证意见:保单无异议;保险人告知书是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醒义务;保险条款约定明显不公平,且对受害人一方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陈某某对太平洋**支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提出如下质证意见:保单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尽到了告知义务,投保人投保时仅是依据保险公司的要求盖章,保险公司并未履行告知说明义务。

城**公司对太平洋**支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同意陈某某的质证意见。

本院查明

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举证、质证和辩论,万顺运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进行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周**、陈**、万**、周*及陈某某、太平洋**支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认证如下:

一、周**、陈**、万**、周*共同提交的证据1、5、6、8、11、13及证据4中靖**二小学出具的证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经审查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二、周**、陈**、万**、周*共同提交的证据2及陈某某提交的证据1、2,本起交通事故经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认定事故责任后,陈某某对事故认定持有异议,遂向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芜湖市交警支队责令高速公路二大队重新作出事故认定,该大队重新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仍然认定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本院作出的(2015)繁刑初字第00148号生效刑事判决书亦认定陈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因此对于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问题,本院采信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即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三、周**、陈**、万**、周*共同提交的证据3,该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是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查明事故事实依法作出的检验报告,陈某某认为其程序违反规定,但并未举证证明,因此本院对其质证意见不予采信,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四、周**、陈**、万**、周*共同提交的证据4,周*某所驾驶的车辆与靖安县**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与本案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对于该公司出具的证明中所载的挂靠关系,本院不做认定。靖安县**居民委员会与靖安县公安局双溪派出所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基层派出所,对于其辖区内居民的基本情况较为熟悉,其出具的关于本辖区内居民居住情况的证明在没有充分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即周**、陈**、万**、周*共同因其亲属周*某死亡所请求的赔偿可以参照城镇标准计算。

本院认为

五、周**、陈**、万**、周*共同提交的证据7、12,靖**民医院的诊断证明只能作为认定陈**(周*某母亲)患病,至于是否因此丧失劳动能力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应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陈**并未提供该方面的证据材料,且经本院审查,陈**尚未年满60周岁,因此本院对于陈**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

六、周**、陈**、万**、周*共同提交的证据9,本院根据各原告居住地及处理丧葬事宜的时间,结合该组证据材料,酌定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食宿等费用为8000元。

七、周**、陈**、万**、周*共同提交的证据10,该组证据材料系正式发票,且发票上加盖了修理单位的发票专用章,被告方对该发票真实性亦未提出异议,因此在被告方未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本院对于该张发票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八、陈某某提交的证据3,该份取保候审决定书载*的陈某某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已经本院作出生效刑事判决书,因此本院恢复对本案的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该生效刑事判决书,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九、太平洋**支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在保单中”投保人声明及确认”部分,投保人城南汽**司均加盖了公章;在保险人告知书中对于保险人的免责事由均采用加黑加粗字体列明,投保人城南汽**司在该告知书下方盖章确认,在该告知书下方”客户填写”部分以不同字体载明保险人已经明确说明了保险合同中所有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和含义,投保人城南汽**司在处进行了盖章确认,综合上述两点可以认定保险人已经尽到了告知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对于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及条款中约定的保险人免责事由,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日2时15分,陈某某驾驶的皖M1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MFXXX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在沪渝高速上行线366km+400m处与停在应急车道的正在更换轮胎的赣C3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XX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发生碰擦,造成赣C3XXXX车辆驾驶员周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复核,认定周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5年11月2日,本院作出(2015)繁刑初字第0014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现该刑事判决已经生效。

另查明,陈某某驾驶的皖M1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城**公司,该车由城**公司在太平洋**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皖MFXXX挂重型平板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为万顺运输公司,该车由城**公司在太平洋**支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周**、陈**、万**、周*分别为死者周*某的父亲、母亲、妻子、儿子。

周**、陈**、万**、周*因其亲属周*某遭遇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依法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有:1、死亡赔偿金:24839元/年20年u003d496780元;2、丧葬费:23903元;3、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食宿费用:8000元(酌定);4、被扶养人生活费:16017元/年11年u0026divide;2u003d88093.5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65000元;6、车辆修理费:5560元;7、施救费:1440元,以上各项合计588776.50元。

本院认为,周**、陈**、万**、周*因其亲属周*某遭遇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依法应获得赔偿。

一、因陈某某驾驶的皖M1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太平洋**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此周**、陈**、万**、周*的损失应首先由太平洋**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陈某某驾驶的皖M1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太平洋**支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皖MFXXX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在太平洋**支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且均投保了不计免赔,而陈某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但因陈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存在装载货物过宽的情形,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因此周**、陈**、万**、周*的损失中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由太平洋**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688776.50元-112000元)60%u003d346065.90元;陈某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688776.50元-112000元)10%u003d57677.65元。

三、因陈某某驾驶的皖M1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城**公司,且皖M1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皖MFXXX挂重型平板半挂车的商业三者险的投保人均为城**公司,因此陈某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城**公司承担。

综上,城**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57677.65元;太平洋**支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458065.90元(346065.90元+112000元)。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等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滁州市**有限公司向原告周**、陈**、万**、周*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57677.65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向原告周**、陈**、万**、周*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458065.90元;

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周**、陈**、万**、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陈**、万**、周*共同承担835元;被告陈某某承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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