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谷**诉被告汪**、中国人**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原告谷**申请追加中国人**有限公司繁昌县支公司、刘**为本案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周**、人民陪审员蔡**、程**组成合议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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