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章**、阮五妹与胡**、宿州**有限公司、太平财**安徽分公司、中国太**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章**、阮五妹诉被告胡**、宿州**有限公司、太平财**安徽分公司、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章**、阮五妹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36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胡**的皖B11-XXXXX变形拖拉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章**、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胡**的皖B11-XXXXX变形拖拉机,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