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程**诉被告张**、艾**、中国平安财**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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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朱**、王**、繁昌**管理所、中国人民**司繁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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