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与张以专、艾**、中国平安财**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程**诉被告张**、艾**、中国平安财**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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