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诉被告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20000元范围内查封、扣押被告王**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在人民币20000元范围内查封、扣押被告王**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