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县**责任公司诉被告何**、何**、中国平**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县**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县**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铜陵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铜陵县**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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