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仇后田、仇**、仇**与被执行**员培训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仇后田、仇**、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铜陵**培训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生效的(2015)繁民一初字第005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铜陵**培训学校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培训学校的银行存款人民币玖万元(¥90000.00)。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