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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序学与何*、柯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方序学与被告何*、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序学及其委托代理人邢**、被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艾**、被告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方*学诉称:2013年3月21日被告何*驾驶摩托车沿繁昌县繁阳镇五华山路由南向北行驶,途经海螺小区四区路段,遇方*学驾驶电动车横过道路发生接触,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何*、方*学各负同等责任。摩托车的所有人为被告柯*,没有投交强险。原告受伤后,在繁**民医院住院治疗了28天,花去医疗费一万多元。故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2531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何*辩称:对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请求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原告请求的交通费无事实依据。原告请求的医疗费等应当按照责任大小承担。

被告柯*辩称:我把车辆交给何*处理,其他事情我不知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1日何*驾驶皖BG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五华山路由南向北行驶,途经繁昌县**海螺小区四区路段,遇方序学驾驶电动车由道路东侧路口横过道路,在道路东侧皖GBXXXX摩托车前部与电动车左侧发生接触,造成方序学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何*负同等责任,方序学负同等责任。皖BGXXXX摩托车的所有人为被告柯*。

原告方序学于2013年3月21日至4月18日在繁**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骨折等,出院时建议休息三个月等。2013年8月9日建议休息半个月;8月26日建议休息半个月。2013年8月2日安徽文济司法鉴定所鉴定方序学损伤程度为轻伤,二次手术费用评估约需6000元。方序学系芜湖诚**有限公司的员工,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的平均工资为43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一)因原告方序学受伤而产生的赔偿费用为:1、医疗费用:11936.42元(其中原告方序学预交1886元、被告何*预交10050.42元);2、护理费:住院28天u0026times;每天80元u003d2240元;3、对原告请求的交通费酌情支持3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28天u0026times;20元u003d560元;5、营养费:560元;6、误工费:受伤至休息结束计173天u0026times;每天酌情支持90元u003d15570元;7、因原告的受伤对其精神造成严重伤害,对其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2000元;8、鉴定费:1400元;9、二次手术费用:6000元。合计40566.42元。

(二)被告何*、柯*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的数额为:医疗费用10000元、护理费2240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155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1400元,合计31510元。超过强制责任保险的数额为40566.42元-31510元u003d9056.42元由被告何*、柯*按责任比例承担50%即4528.21元。被告何*、柯*共承担36038.21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何*、柯*赔偿原告方序学各项损失36038.2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方序学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2元、被告何*、柯*承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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