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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潘**、中银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潘**、被告中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柯**、被告潘**、被告中银**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2013年1月31日第一被告驾驶皖BW520N小型轿车,沿金峨路由南向北行驶,途经繁昌县金峨路金桥路段时,与在道路上行走的原告发生刮擦,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未果。现要求第一被告赔偿人身损害损失21278元。第二被告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潘**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

被告中银**中心支公司辩称:对本起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对于原告在上海治疗部分不予认可。原告达到退休工人年龄,故误工费不予支持。本案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交通以100元为宜。我公司不承担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1日潘**驾驶皖BW520N小型轿车沿金峨路由北向南行驶,途经繁昌县金峨路金桥路段时,与行人陈**发生刮擦,造成陈**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潘**负全部责任,陈**无责任。皖BW520N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潘**,该车在被告中银**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强制责任保险。

原告陈**于2013年1月31日在繁**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右肩损伤,2013年2月1日建议休息一个月;3月15日建议休息一个月;4月16日建议休息一个月;5月15日建议休息一个月;6月26日建议休息半个月。2013年7月12日原告陈**在上海**民医院就诊,为右肩损伤,建议休二周。

原告陈**系繁昌县**有限公司员工,其2012年11月、12月、2013年1月平均工资为28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一、因原告陈**受伤而产生的赔偿费用为:1、医疗费用:3158.68元;2、因原告没有住院治疗,结合其门诊建议休息的时间,对其请求的误工费酌情支持100天×2800元/30天u003d9333.33元;3、因原告的受伤对其精神造成严重伤害,对其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1000元;4、对原告请求的交通费酌情支持500元。合计13992.01元。

二、上述数额由被告中银**中心支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银**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陈**各项损失人民币13992.0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承担30元、被告潘**承担1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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