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阳诉被告滕**、安徽**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祝阳于2014年2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祝*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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