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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汪**、赵**、中国太平洋**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与被告汪**、赵**、被告中国太平**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的委托代理人王**、王**、被告汪**、及被告汪**、赵**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被告中国太平**鞍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姚**称,2013年4月11日汪**驾驶皖E15XXX货车沿S321线由东向西行驶,途经S321线与X043线交叉路口自东向南转弯时,与王*和载姚**驾驶的摩托车碰撞,造成王*和及姚**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汪**负主要责任,王*和负次要责任,姚**无责任。现姚**需要继续重症监护治疗。故要求被告先行给付医疗费257638.71元。

被告辩称

被告汪**、赵**辩称,要求依法判决。

被告中国太平洋**鞍山中心支公司辩称,要求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1日汪**驾驶皖E15XXX货车沿S321线由东向西行驶,途经S321线与X043线交叉路口自东向南转弯时,与王*和载姚**驾驶的摩托车碰撞,造成王*和及姚**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汪**负主要责任,王*和负次要责任,姚**无责任。2013年5月20日皖南**山医院诊断姚**为多发伤、骨折等,现在患者术后第三天,外伤后一直意识模糊及双下肢截瘫,目前仍机械通气中,短时间难以脱机,需继续监护支持治疗。2013年7月10日皖南**山医院出具医药费收据一份:姚**医药费334477.81元。

皖E15XXX货车的所有人为赵**,该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鞍山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500000元,不计免赔)。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现在皖南医学院弋矶山住院治病且伤情严重,如姚**得不到及时救治会严重影响其健康。本案交通事故事实清楚,皖E15XXX货车的所有人为赵**,该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鞍山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500000元,不计免赔)。故对原告要求保险公司先予给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鞍山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姚**25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汪**、赵**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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