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査小豹因与被申请人孙年、霍邱**公司孟集医药站潘*零售药店、霍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霍邱**公司孟集医药站潘*零售药店名下的皖N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小型普通客车,扣押价值在人民币50000元范围内,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査小豹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押被申请**药总公司孟集医药站潘*零售药店名下的皖N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小型普通客车。(扣押价值在人民币50000元范围内)。
二、冻结申请人査小豹提供的安徽青阳县农**阳分理处银行担保存款20000元。(户名:査小豹,存单账号:10041276364010200000027)
申请人査小豹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