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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中国太平洋**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马藕香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肥中心支公司、繁昌县**务有限公司、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太平洋**肥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保险公司不是侵权行为人,保险公司只因保险合同而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应由保险公司住所地法院,即合肥**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合肥**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系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位于南陵县,故南**法院对此具有管辖权,原告选择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被告中国太平洋**肥中心支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对其移送管辖的申请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中国太平洋**肥中心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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