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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何**、南陵**有限公司、天安财产**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南陵**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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