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与周**等五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袁**与申请人周**等五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20日经南陵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周**等五人近亲属刘*因本起交通事故死亡的各项法定赔偿由周**等五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全部归周**等五人所有,法院判决由袁**承担的赔偿责任,依判决书执行。

二、袁**基于周**等五人的原谅,从人道主义角度在法定赔偿之外补偿周**等五人人民币120000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时由袁**交至南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周**等五人凭本协议领取(上述款项在周**等五人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款后,袁**不得要求返还,也不得折抵本协议第一条袁**应承担的法定赔偿)。

三、本协议签订后,周**等五人对袁**交通事故致刘*死亡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四、无论事故责任如何,袁**各项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五、本协议签订后,除本协议载明的条款外,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方民事赔偿责任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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