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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李**、中国人**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中国人**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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