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与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刘**、浙商财产**迁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沐阳**限公司、阜阳市**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沐阳**限公司、阜阳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对被告沐阳欧亚**公司、阜阳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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