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南执字第01257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南执字第01257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夏**与凤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陶**、济南齐**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钱**与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张**、安徽省**通运输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阳光财产**湖中心支公司、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王**、福安市**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项本金与伍*、中国人**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刘*、永安财产**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钟**与闵厚水、天安财产**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裴**被告王*、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