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与被告王*、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裴**与被告王*、王**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裴**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王**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裴**撤回对被告王*、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36元,减半收取968元,由原告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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