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丁**、翟**、张**、芜湖新长**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与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丁**、张**、翟**、芜湖新长**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原告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对被告丁**、张**、翟**、芜湖新长**限责任公司达成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