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珊诉被告赵**、被告安徽省中**司芜湖市分公司、被告中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鲁*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鲁*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撤回对被告中国大**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