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与被告周**、中国人民**司巢湖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再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转入简易程序,仍由审判员黄**独任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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