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朱**、宋**诉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朱**、宋**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王**、王良球与宣远壮、中国大**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叶**、叶**与仰**、安徽泾**输车队、渤海财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与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陆**与肖**、无为县**限责任公司、中国**险股份有限无为支公司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翁**与张**、中国太平洋**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忠于与徐*、桑**、中国大地财**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朱**、朱**、朱**与刘*、怀远县**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钱*与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谢**与庙传平、无为通达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国元农**限公司无为支公司、谢叶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陈**、中国人**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