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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宋**与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朱**、宋**诉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朱**、宋**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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